内蒙达拉特旗:省市地职能部门乱作为变更土地属性导致农牧民生存土地被侵犯!
(CCTV3.15维权服务中心 夤辉 中国法制报讯 郑义)4月9日,CCTV3.15维权服务中心、中国法制报分别接到了来自内蒙古达拉特旗农牧民的生存伸冤法律求援,经过近半个月的走访和调查取证,具体申冤情况陈述如下:
我们是内蒙古达拉特旗展召旦苏木展旦召嘎查1458人农牧民,冒昧给领导上书,迫于无奈和冤枉之举。这个村既是以少数民族为主体纯牧区行政村(嘎查),又是蒙汉聚居区,其中蒙古族665口人。这里有团中央倡导中日友好青年义务造林的足迹,这里有当地共青团每年义务植树的公益林。
矛盾起因:2017年内蒙古响湾旅游有限公司(简称:旅游公司。)与他人在另一个案件中村集体作为第三人参加,才发现旅游公司持有达拉特旗国土资源局为其颁发的(2003)000118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证件来源于2003年旅游公司与原伊克昭盟机械化林场签订租赁合同使用70年,面积31800亩集体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根据原伊克昭盟机械化林场1990年10月10日申请伊克昭盟林业处办理的(1990)900906)号林权证而来。展旦召嘎查村民此时知道集体的31500亩土地已成为国有土地,并由旅游公司发展建设旅游事业使用70年。
由此引发农牧民强烈抗议:追根寻源:1979年初原伊克昭盟行署(2000年撤盟设立鄂尔多斯市)响应党中央建设“三北“防护林号召。同年三月会议形成“七九纪要”,成立伊克昭盟机械造林总场(2002年更名鄂尔多斯市机械造林总场,以下简称:机械化林场),该《纪要》将归属准达两旗部分乡村荒地以及过去存在的旗县管辖的治沙站纳入统一管理范围之内。其中达拉特旗展旦召苏木(原归解放滩公社)展旦召嘎查的90%土地归划在机械化造林总场造林范围,《纪要》中就土地保持原来的归属性质,造林原则是:“新造林国家集体一起上,...,国造国有,队造队有,林权不受侵犯,原有的村社集体地上附着建筑物权属不变。”所造林木由机械化造林总场负责管护。
1979年3月达拉特旗革委会依据“七九纪要”精神,由时任展旦召苏木革委会主任奇荣华牵头代替展旦召公社以及生产大队、小队四方与新组建的机械化林场签订《土地协议》简称“四方协议”。该协议主要内容是将展旦召集体土地规划为造林用地,该协议既无公社、大小队长签字或盖章,也没有通知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公社大、小队参与,而且将农牧民自留地、宅基地等一览划入其内。事后更没有向公社、大小队抄送。可是在村集体不知情的情况下,伊克昭盟机械化林场于1990年10月10日向原伊盟林业处申请办理了(1990)900906号林权证,其中展旦召嘎查7490公顷荒地无林区划入林权证内。2002年2月机械化林场与内蒙古响湾旅游有限公司签订了31500亩无植被荒地《租赁合同》。旅游有限公司从签约之日起,为了发展旅游建设酒店和场地设施,其持有原伊克昭盟林业处颁发的(1990)900906号林权证和当年的“79纪要”“四方协议”向达拉特旗国土局申请,办理了(2003)000118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致使我们村集体的31500亩集体土地无偿地改变了土地性质。
影响和后果:2015年展旦召嘎查也和其它村一样,推进土地草牧场确权工作,但至今未果。其主要原因是展旦召嘎查与机械化林扬的土地使用权属争议间题,现已扩展为占地面积3万8千亩。而展旦召嘎查拟实施集体公益项目时,办理相关土地手续时,却发现村集体五份之四的五慌土地在机械化林场的《林权证》内, 致使(村)嘎查于2016年获批2018完工的上电项目(5台变压器18眼机井,现不能获得农电部门的通电许可,给永久久住的农牧民带来生活生产上的严重困境。造成反映人1458口农牧民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生产资料被违法行政行为吞噬。
伸冤合法理由:原伊克昭盟机械化林场成立时,当时80年代初的社队为基础大集体年代,在林权证造林范围内的集体农田水利设施以及机械化林场预留造林地属于集体土地,由村、社(队)使用管理,1982年农村承包制预留林地没有分到户,仍然由村集体管理。1985年展旦召大队(后改叫嘎查)最早由村集体成立的响沙旅游公司, 1990年响沙旅游公司经营困难,经伊克昭盟旅游局牵头和展旦召苏木、展旦召嘎查两级组织协商书面签约进行专制,每年给展旦召查嘎查4万元的土地承包费(该笔款至今仍在支付),当时,响沙湾景区所占地面积为890亩(有土地证为证与(2003)0001188号重叠)土地权属仍归集体所有。按照展旦召嘎查历史沿革和村集体在历次划界、国家、企业在基本建设征收、征用土地补偿款全部由村集体和全体村民享有,有充分的证据证实。
二、维权之路处处闭门,法律规定尴尬侵害百姓权益得不到救济经咨询聘请律师维权,于2018年向管辖审判机构提起行政诉讼撤销2003年达拉特旗土地局(不动产登记局)颁发(2003)000118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均已被达拉特旗审判机构(2018)内0621行初21号和鄂尔多斯审判机构(2019)内06行终51号行政裁定:以“展旦召集体与办证行为不存在利害关以及时效问题”被驳回。又向内蒙古高级审判机构再审以同一理由于2019年12月30日(2019)内行申646号裁定驳回。
村民认为,各级审判机构没有实体审查原伊克昭盟林业处(1990)900906号《林权证》、2003年达拉特旗土地局(不动产登记局)颁发(2003)000118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真实来源和行政行为合法性,不顾行政行为严重侵害农牧民的合法利益的事实,没有把“群众利益无小事”呼声从法律社会性思考,进而对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做出的错误行政颁证行为,成为证件持有者继续危害百姓利益合法外衣:
一是31500亩集体土地凭着错误的《林权证》直接办为国有土地证,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第四款“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职能部门审批”;第12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第45条“其他土地超过70亩”国家审批权限;《物权法》第149条“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期限”规定;
二是涉案原伊克昭盟林业处颁发的(1990)900906号:证件的界限不详、范围模棱不清,特别涉及村集体农民的相邻林地没有核对确认,造成集体林权地、五荒地以及基本农田大部分土地被重叠包含,同时办证程序不合法,对于集体、国营林地界限没有到实地勘察丈量,更没有确定具体范围极坐标,前期工作违规操作越权办理的《林权证》;还有大集体时特殊背景下形成的的无视农民牧民利益的“七九纪要、四方协议”等文件,2003年达拉特旗土地局(不动产登记局)依照这些文件和《林权证》,再次错误地为旅游公司颁(200300118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令人疑感的是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违法越权为旅游公司作为林地承包人,帮其改变土地性质,从事营利性建设提供便利,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将原来展旦召嘎查集体土地变更为国有土地得不到司法的救助。
三是各级审判机构机械地适用法律,注重程序忽视实体,将社会效益、法律为谁服务宗旨抛在一边,导致近1500名农牧民生存问题无人问津,行政执法部门推司法部门,司法部门利用法律游戏绕道“踢皮球”,在法治健全的今天,按照您的两会报告所言:坚决维护百姓合法利益,审判要体现社会性和法律性相统一。我们是最底层的农牧民,当正当维权无门可去、无路可走时恳请相关权威部门在百忙之中过问,指示为盼。
(附:村民签名和村委血手印)内蒙古鄂尔多斯达拉特旗展旦召苏木展旦召嘎查全体农牧民叩膝相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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